很多人可能都遇到过这种情况,公司给员工买了团体意外险,万一不小心发生意外,理赔金到底该归谁呢?是给员工自己,还是公司能拿走?或者是不是得先给公司?其实这个问题还真挺复杂的,不能一概而论,得看具体情况,今天就来好好聊聊这个事儿,希望能帮大家把这个问题搞清楚。
咱们得明白一个基本概念:团体意外险到底是什么,就是公司作为投保人,以员工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签订的一份保险合同,这份合同保障的是员工在发生意外事故时,能从保险公司拿到一笔钱,用来弥补损失,这里的关键点在于,这份保险的“被保险人”是员工,也就是说,保障的是员工的人身权益,基于这个基本点,理赔金的归属似乎就应该和员工有关系,但实际情况中,为什么会有这么多争议呢?主要还是因为理赔金的性质不同,以及公司和员工之间可能存在的各种约定。
理赔金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意外伤残理赔金”,另一种是“意外医疗费用报销金”,这两种钱的性质不一样,归属也可能完全不同,咱们分开来看。
先说“意外医疗费用报销金”,这个比较好理解,就是员工因为意外受伤,产生了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把这部分钱报销给员工,这种理赔金,本质上是对员工已经发生的医疗支出的补偿,员工自己先垫付了医疗费,然后拿着发票去保险公司报销,钱肯定是直接打到员工自己的账户里,用来弥补他看病花出去的钱,这种情况下,理赔金毫无疑问归员工个人所有,公司没有任何理由或者权利来拿这笔钱,因为这笔钱是对员工个人财产损失的弥补,和公司的经营、员工的工资什么的都没关系,如果遇到公司说医疗报销金要交给公司,那绝对是错误的,员工完全可以拒绝。
接下来就是最让人头疼的“意外伤残理赔金”了,这笔钱不是用来报销已经花的钱的,而是因为员工意外导致了伤残,保险公司根据伤残等级,一次性给付的一笔钱,这笔钱的性质就比较复杂了,归属问题也容易产生分歧,这里主要涉及两个关键点:一是这笔钱到底算不算员工的“收入”,二是公司和员工之间有没有什么特别的约定。
从法律性质上来说,意外伤残理赔金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一种,它具有强烈的“人身专属性”,也就是说,这笔钱是基于员工的人身受到伤害而产生的,所以原则上应该归员工个人所有,这一点在法律上是有明确支持的,员工因为工作或者非工作原因发生意外,导致伤残,获得一笔赔偿,这是对他个人身体受损的补偿,和工资、奖金这些劳动报酬完全不是一个概念,如果没有任何其他约定,这笔钱应该直接给员工本人。
现实中很多公司会和员工签订一些协议,或者在公司规章制度里做些规定,这就让事情变得复杂了,有些公司可能会说:“员工发生意外后,获得的伤残理赔金,公司有权先拿走一部分,用来弥补公司因为员工受伤而产生的损失,比如支付的工资、社保费用,或者招聘临时人员的费用。”这种约定到底有没有效呢?这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公司和员工签订的协议里,明确约定了伤残理赔金的分配方式,比如公司可以拿走一定比例,或者优先用于某些支出,那么这种约定是否有效,主要看这个约定是否公平合理,有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果公司拿走的比例过高,或者完全剥夺了员工获得赔偿的权利,那么这种约定很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但如果公司拿走的只是合理的、实际发生的损失,比如员工受伤期间公司照常支付了工资,而根据法律规定员工在治疗期间是可以停工留薪的,公司已经多支付了工资,那么从理赔金中扣除这部分多付的工资,在司法实践中是有可能被支持的,这需要公司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确实存在这样的损失,而且金额是合理的。
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况,就是员工是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工伤”,这时候,员工不仅可以获得团体意外险的理赔,还可以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工伤赔偿,这两种赔偿是不是可以同时拿呢?答案是肯定的,团体意外险属于商业保险,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两者性质不同,可以同时享受,这时候团体意外险的伤残理赔金归谁呢?还是归员工个人,因为工伤保险已经对员工的伤残损失进行了补偿,团体意外险的理赔金是对员工额外的一份保障,两者并不冲突,都是员工应得的。
还有一种情况需要考虑,就是员工和公司之间有没有签订“赔偿协议”,员工发生意外后,公司和员工达成协议,约定公司将团体意外险的理赔金直接交给公司,作为公司对员工的一种补偿,或者公司承诺用这笔钱来支付员工的后续治疗费用等,这种协议的效力也需要具体分析,如果是在员工神志不清、被迫签订的情况下,或者协议显失公平,员工可以请求撤销或者变更协议,如果是在双方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签订的,并且明确了款项的用途,那么这种协议通常是有效的。
除了上述这些情况,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指定受益人”,在团体意外险的投保过程中,投保人(也就是公司)是可以指定受益人的,如果公司在投保时明确指定了受益人,那么发生意外后,理赔金就直接归指定的受益人所有,这里的关键在于,指定的是“谁”作为受益人。
如果公司指定的是“员工本人”作为受益人,那么理赔金自然归员工所有,这是最常见的情况,也是最符合保险合同初衷的情况。
如果公司指定的是“公司”作为受益人,这时候问题就来了,公司作为受益人,获得的理赔金归公司所有,员工本人不能要求支付,这种情况虽然不常见,但确实存在,比如有些公司可能为了规避风险,或者为了在员工发生意外时能有一笔资金来应对,就会把自己指定为受益人,这种情况下,员工发生意外后,理赔金就归公司了,员工只能从工伤保险等其他渠道获得赔偿,这种指定是否有效,也需要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公司指定的受益人是自己,而这份保险的保费完全是由公司承担的,那么这种指定通常是有效的,但如果保费有一部分是员工个人承担的,那么指定公司为受益人,就可能损害员工的利益,这种指定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这时候,根据保险法的规定,理赔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法定继承人来继承,也就是说,如果员工不幸意外身故,而没有指定受益人,那么理赔金将作为员工的遗产,由他的配偶、子女、父母等法定继承人来分配,这种情况下,公司是无权获得这笔钱的。
综合来看,公司买的团体意外险理赔金的归属,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
- 理赔金的类型:医疗费用报销金归员工个人;伤残理赔金则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 是否有特别约定:公司和员工之间是否有关于理赔金分配的有效协议。
- 是否属于工伤:工伤不影响员工获得团体意外险理赔金的权利,理赔金仍归员工。
- 受益人的指定:这是最关键的因素之一,如果指定了受益人,理赔金归受益人所有;如果没有指定,则作为遗产处理。
- 法律规定:任何约定都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比如不能剥夺员工获得基本赔偿的权利。
为了避免后续的**,建议大家在入职时,如果公司有购买团体意外险,最好能了解一下保险的具体条款,特别是关于受益人的约定,以及是否有关于理赔金分配的相关规定,如果公司有相关的协议,一定要仔细阅读,不明白的地方及时咨询,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已经发生了理赔**,可以先和公司沟通协商,协商不成的话,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甚至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法律是保护我们合法权益的最有力武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