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过谁的同意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过谁的同意?这个问题看似简单,但实际操作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和主体要求往往让很多人摸不着头脑,很多人以为只要投保人单方面决定就行,或者觉得被保险人点头就行,甚至有人觉得只要受益人同意就行,其实这里面牵扯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明确规定,还有不同险种、不同情况下的特殊要求,今天咱们就来把这个事儿掰开了、揉碎了,一条一条说清楚,让你彻底明白到底谁点头才算数。

咱们得明确几个基本概念:什么是投保人,什么是被保险人,什么是受益人,投保人就是和保险公司签合同、掏钱买保险的人;被保险人是 whose life 或者 property is insured,就是这份保险保障的对象;受益人呢,就是将来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赔钱该给的人,这三者有时候是同一个人,比如给自己买人寿保险,自己既是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这时候受益人可以指定自己或者其他人;但很多时候这三者是分开的,比如父母给孩子买保险,父母是投保人,孩子是被保险人,受益人可能是父母,也可能是孩子自己,甚至是其他人,搞清楚这三个角色的区别,是理解“谁同意”这个问题的前提。

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这句话就是核心中的核心,咱们重点解读一下,这里说的是“人身保险”,像寿险、重疾险、医疗险、意外险这些都属于人身保险,财产保险一般没有受益人的概念,赔款是给被保险人的,所以这个问题主要针对人身保险。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这句话的意思很明确:如果这份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投保人指定的,那么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点头同意才算数,为什么这么规定呢?因为受益人的指定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的人身利益或者重大财产利益(比如含有死亡责任的寿险),如果投保人随便指定一个受益人,万一这个受益人和投保人有什么不正当的利益勾结,甚至可能会危及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所以法律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强制要求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获得被保险人的同意,举个例子,丈夫给妻子买了一份包含死亡责任的人寿保险,丈夫是投保人,妻子是被保险人,丈夫如果想把受益人指定成自己的情人,这时候就必须经过妻子同意,妻子不同意,丈夫就不能随便指定,反过来,如果妻子自己指定受益人,比如指定自己的父母,那就不需要丈夫同意,因为妻子是被保险人,她有权决定自己的保险金给谁。

被保险人怎么表示同意呢?是口头同意就行,还是得有书面材料?根据保险实务操作和《保险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这种同意最好是书面的,比如在投保单上由被保险人亲笔签名确认,或者有单独的书面同意文件,口头同意在发生**的时候很难举证,所以为了保险起见,最好还是留下书面的凭证,如果投保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就擅自指定了受益人,那么这个指定的行为就是无效的,保险公司不会承认这个受益人,保险金将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来分配,而不是按照投保人指定的那个人。

咱们再说说另一种情况:如果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自己指定的,那还需要经过投保人同意吗?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是不需要经过投保人同意的,因为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保障对象,他有权决定自己的保险金给谁,这属于他个人权利的行使,比如上面的例子,妻子是被保险人,她可以自己指定受益人为自己的父母,不需要丈夫(投保人)的同意,丈夫虽然掏钱买了保险,但这份保险保障的是妻子的生命,所以妻子在受益人指定上有最终决定权,现实生活中,夫妻之间一般会商量着来,但从法律上讲,被保险人单方面指定是有效的。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需要考虑,就是当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时候,这时候谁来行使同意权呢?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比如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比如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如果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那么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需要经过这个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同意;如果被保险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那么需要经过其法定代理人(比如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同意,这时候,“被保险人同意”就转化为“被保险人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除了“被保险人同意”这个核心条件外,投保人变更受益人还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变更受益人需要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光口头说一声不行,必须以书面形式,比如提交变更受益人的申请书,并且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比如被保险人的同意书、身份证明等,保险公司收到书面申请后,会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才算正式生效,如果投保人只是自己单方面写了个声明说受益人换了,但没有通知保险公司,那么这个变更对保险公司是没有约束力的,将来理赔的时候还是按照原来的受益人来处理。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不能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不能为了把保险金给某个新的受益人,而故意剥夺原来合法受益人的权利,除非原来的受益人自愿放弃,如果变更受益人的行为被认定为恶意串通,损害了被保险人或者其他受益人的利益,那么这个变更也是无效的。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过谁的同意

如果保险合同中已经指定了受益人,投保人想变更,必须把原来的受益人“换掉”,而不是新增一个,也就是说,变更受益人是指用一个新的受益人替代原来的受益人,而不是在原来的受益人基础上再增加一个,如果想给多个人分配保险金,可以在指定受益人的时候写明受益人的顺序和份额,第一受益人:张三,50%;第二受益人:李四,50%”,或者“第一受益人:张三,第二受益人:李四,张三去世后由李四领取全部”,如果想调整这种分配比例或者更换其中某个受益人,同样需要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还有一种情况需要特别说明,就是当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者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者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这时候如果投保人想变更受益人,其实相当于重新指定受益人,因为原来的受益人已经不存在了,这种情况下当然也需要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如果被保险人还在世的话)。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过谁的同意

可能有人会问,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个人,比如自己给自己买保险,这时候变更受益人需要经过谁的同意?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这时候投保人就是被保险人,所以投保人变更受益人只需要自己决定就行,不需要再经过别人的同意,因为自己不会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也没有必要再做限制,比如张三给自己买了一份寿险,他既是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他想把受益人从原来的妻子改成自己的儿子,只需要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就可以了,不需要妻子同意。

关于受益人的变更,还有一个容易被忽视的点:变更受益人的行为是否需要征得原受益人的同意?答案是,不需要,受益人一旦被指定,就享有期待权,但这种权利并不是绝对的,投保人在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后,有权随时变更受益人,原受益人不能因为投保人变更了受益人就主张投保人的行为无效,除非他能证明投保人的变更行为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形,投保人为了把保险金给婚外情人的孩子,而恶意变更了原来已经年迈多病的原配为受益人,这种情况下原配可以主张变更无效,但这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投保人有恶意。

再说说团体保险中的受益人变更问题,团体保险是由单位作为投保人,为员工作为被保险人购买的保险,这时候变更受益人,通常需要经过被保险人(员工)本人同意,然后由投保人(单位)统一向保险公司办理变更手续,单位不能擅自变更员工的受益人,即使单位掏钱买了保险,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权仍然在员工(被保险人)手中。

咱们来梳理一下不同情况下的“同意”主体:

  1.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书面形式),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2.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同一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无需经过他人同意,但需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3. 被保险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法定代理人同意(书面形式),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4. 被保险人先于投保人死亡:此时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已经不存在,受益人的变更实际上是对遗产的处置,应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处理,不再适用《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受益人变更的规定。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这个事儿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过谁的同意